山东小伙坠河身亡后奶奶离世,家属状告多部门 管理部门担责赔偿【两砚网】

山东小伙坠河身亡后奶奶离世,家属状告多部门 管理部门担责赔偿

   2026-09-10 00:33:47 大象新闻两砚网42
核心提示: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大桥步道桥板脱落导致行人坠河身亡的事件有了最新进展。9月7日,经法院调解,死者赵鑫水的父母与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一致,后者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停尸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

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大桥步道桥板脱落导致行人坠河身亡的事件有了最新进展。9月7日,经法院调解,死者赵鑫水的父母与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一致,后者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停尸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

赵鑫水是河北临西县人,在山东临清市定居。7月24日早晨,他过桥探望住院的奶奶,当天因联系不上,家人出门寻找时从民警处得知桥上发生意外,有人坠河。一天后,赵鑫水的尸体被打捞上来。事发9天后,他的奶奶也因悲伤离世。家属随后状告桥梁的多个管理部门,引发广泛关注。目前,家属已向法院起诉临清市住建局、文旅局、街道办和交通运输局,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的规定,构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应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相关管理部门明知桥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妥善安排处置措施,及时维修桥面或禁止通行,桥板脱落直接造成行人坠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仅有危险提示属于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构筑物维护管理存在重大瑕疵,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大桥已经移交住建局管理,且住建局自认发现风险只能做临时防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文旅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负有协调义务,具有部分过错。

死者作为正常行人,对桥板突然脱落无法预见也无过错,家属的索赔诉求完全合理。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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