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我国将依法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控措施,以法治手段遏制白色污染,推动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落地。新规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并鼓励市场推广可循环、易回收的替代产品。
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塑料制品从生产、流通、消费到回收处置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引导全社会减少塑料制品消耗,大力推广可循环、易回收、环境友好的替代产品。
本次监管覆盖生产企业、商贸门店、餐饮外卖、快递物流等多个经营主体。在生产销售环节,违规生产、销售禁限类塑料制品的企业将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涉案产品与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经营许可证。在使用环节,企事业单位违规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将被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营者违规将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多部门将按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执法。
新规并非简单“一刀切”,而是重在倒逼行业转型升级。政策鼓励餐饮、商超、快递等行业主动选用纸质制品、可降解餐盒、循环布袋等绿色替代品,推动替代产品产业发展。不少地方已提前开展普法宣传,面向商户解读法条、展示替代产品实物,引导经营主体提前完成产品替换,做好合规经营准备。
塑料污染治理既需要监管发力,也离不开公众参与。新规主要约束经营主体,普通居民家庭自用不在处罚范畴。广大市民可以从日常小事做起,购物自带布袋,外卖主动选择无需一次性餐具,减少塑料制品使用。
此次以法典形式固化禁塑相关制度,标志着我国塑料污染治理从政策引导升级为刚性法律约束。通过法治压减塑料污染,将持续改善土壤、水体环境,助力全社会形成减塑降碳的良好氛围,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制度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