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16岁少年小华与表哥未经允许进入某养殖场垂钓,小华抬鱼竿时用力过猛触碰到高压线死亡。事后,小华父母将涉事电力公司和养殖场起诉至法院,索赔107万余元。

近日,辽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高压电致人死亡事故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由电力公司担责40%,因电力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赔偿42万余元;养殖场担责5%,赔偿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电力公司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电力公司担责25%,由保险公司赔偿27万余元。
2025年9月16日23时40分许,小华与表哥在某村养殖场钓鱼时,小华在抬鱼竿看鱼饵时用力过猛,鱼竿搭在某电力公司运营和管理的10KV线上导致触电,120急救赶到时人已没有生命体征。事发后,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并派员赶到现场,出具《关于小华死亡的调查意见书》载明:小华符合电击死亡。
案涉高压线对地垂直距离经测量为6.74米,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涉事电力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事故系高压电致人死亡事故,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电力公司作为该事故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尽管其高压线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架设,线路高度符合规定,且在危险区域设立了警示标志,但绑在电线杆上的警示标志不够醒目,立在电线杆下方的警示标志可以随意移动,均不足以起到阻止他人在此进行垂钓的警示作用。该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小华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应对小华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