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云南元江县法院就高光华诉元江县公安局、元江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方对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高光华的诉求。

去年9月,高光华因在朋友圈评论教体局局长免职一事被元江警方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四日。后来警方自认处罚程序违法、处置不当,撤销处罚并赔付赔偿金、当面致歉,并承诺将对办案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高光华表示,县公安局至今未向社会公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2026年3月6日,他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对原主办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等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元江县公安局于3月20日答复称,已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但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高光华不服上述答复,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1日,元江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元江县公安局的答复。高光华为搞清楚追责问责是否实际履行,将元江县公安局和元江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7月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高光华的代理人张具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本案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元江县公安局未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元江县法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条规定,认为元江县公安局对办理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主办民警及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直接指向内部管理关系,并不直接对外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也未设定或改变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法院认定元江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还指出,元江县人民政府认定高光华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元江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