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巴州公安网安部门成功打掉一个操控实名账户跑分洗钱的网络黑灰产团伙。
经查,该团伙以日结150元至180元为诱饵,在劳务市场招聘零散务工人员,指使受聘人员实名注册淘宝、闲鱼、小红书等社交号并提供个人银行卡信息,并对未实名的支付宝账号完成现场刷脸认证。随后,操控这些实名注册的网络平台账号和个人银行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各类违法犯罪提供转移涉案赃款等“洗白”服务。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作案手机500余部、营业执照30余张、银行卡20余张、支付账号280余个。
目前,该团伙1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组织者6名)均因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警提示
网络账号不是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将个人实名注册的社交、支付账号出租、出借、转卖他人,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发布违规广告甚至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规章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